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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2014年全国高校移动互联网应用开发创新大赛的通知 --
发布人:办公室   信息来源:   日期:2014-06-25 10:45:36    打印本文

各相关院系:
    为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应用创新能力,培养学生团队的自主创新创业意识,促进高校积极开展相关专业实践和技术人才培养,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定于2014年4月-2014年11月举办“2014年全国高校移动互联网应用开发创新大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赛范围。大赛面向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竞赛设计本科组和高职高专组。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大赛已从今日开始报名,报名方式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若干参赛队,每队不超过3名参赛队员及1名指导教师,通过本赛项网站:http://miac.buu.edu.cn在线报名。截止时间是2014年9月30日。
    三、竞赛内容规则
    1. 竞赛内容
    参赛者根据大赛组委会提供的规范,确定创意设计的主题,针对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的技术特点,围绕移动应用的开发,在移动开放平台上展开研究和设计,编制创意设计方案,完成设计与开发。并按照大赛组委会的要求提交作品,参赛作品的内容包含作品简介、软件创意设计文档、云端作品部署、软件安装包、视频短片等。
    (1)作品简介:包含1幅作品的标识图(软件欢迎界面或LOGO、像素512×512,jpg格式)、2幅展示软件核心功能的截图(像素512×512,jpg格式)、不超过800字的作品文字简介(文本格式的文件)。
    (2)软件创意设计文档:参赛团队必须按照大赛官方网站上提供的模板规范编写设计文档,以WORD文档格式提交。
    (3)云端作品部署(含源代码):大赛初评和决赛的平台采用云计算虚拟化技术。每个参赛团队可申请获得一个云端的虚拟机,每个虚拟机中可安装相应的开发平台。参赛团队必须将参赛作品的完整版本上传到虚拟机开发环境中并进行调试,并确保在模拟器或真机中流畅运行,在云端部署的作品不能正常运行视为无效作品。
    (4)软件安装包:软件安装包是指可以在移动终端上运行的可安装文件包,如果参赛作者希望提交的作品在大赛结束后非免费使用,则可以提交可免费试用的参赛作品软件安装包。
    (5)视频短片:对参赛作品创意设计与程序演示,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采用H.264/MPEG4视频编码
     2.竞赛规则
    本次大赛要求作品的运行平台为指定移动终端操作系统平台。竞赛的详细信息及注意事项,请登录本赛项官方网站查询:http://miac.buu.edu.cn
具体要求:
    (1)参赛作品的选题应具有实际意义和应用背景,满足社会对软件作品的需求。对参赛作品的评审着重考核参赛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创意设计、软件产品设计、实践创新和团队合作的基本能力。
    (2)如果参赛作品涉及联网功能,应具备公网内的联通性且能流畅运行,对于仅限在某个专网或校园网上访问而无法通过公网访问的作品,由于无法评审,将被视为无效参赛作品。
    (3)参赛作品要求为原创作品,抄袭作品一经发现即刻丧失参赛权利。
    (4)参赛作品若使用了第三方资源(比如游戏引擎、开源项目等),请如实给出说明并保证不会带来知识产权纠纷。若未给出如实说明,在评审时一经发现,即刻丧失参赛权利。
    (5)对于提交的内容不完整,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涉嫌作弊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作品视为无效参赛作品。
    四、大赛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1.初赛:所有参赛队通过本赛项网站于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到指定平台提交作品。初赛采取分赛区在线竞赛评审,参赛作品经专家初评通过后将参加决赛环节,决赛采取现场答辩的形式。
    2.决赛:决赛采用现场角逐方式。进入决赛的参赛队根据初赛的评审意见,在本赛项指定移动终端操作系统平台上对设计方案进行完善,参加决赛的团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演示和答辩,由赛项执行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决出名次,决赛于2014年11月份在北京联合大学举行。
    3.各赛区晋级总决赛现场评审的名额分配:
    (1)本科组(含硕士生)总计100支团队晋级总决赛现场评比:按照各赛区有效提交量、按比例分配各赛区晋级团队名额。
    (2)高职组总计25支团队晋级总决赛现场评比:按照各赛区有效提交量、按比例分配各赛区晋级团队名额。
    五、其它
    本赛项的最终解释权归本赛项执行委员会所有。未尽事项请查询互联网应用创新开放平台联盟网站http://www.iiu.edu.cn及2014年全国高校移动互联网应用开发创新大赛网站http://miac.buu.edu.cn

                                                           教务处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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